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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624號張耿豪、吳佳鏵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耿豪、吳佳鏵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2年度竹北小字第624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9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佩鈴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