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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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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000344號余建宥之視為撤回起訴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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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344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原告余建宥之視為撤回起訴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視為撤回起訴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原告余建宥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視為撤回起訴函節本如下:
主旨: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344號余建宥與劉〇〇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業依法視為撤回其訴,請查照。
說明:本件定於112年10月19日在本院第18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兩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遲誤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依法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至今已逾四個月,兩造均未聲請續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視為撤回其訴。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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