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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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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000103號張芷婷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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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張芷婷之起訴狀繕本二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3號修繕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二件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調解室5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並應於113年3月20日前提出答辯狀到院,就原告之主張列名不爭執之部分,及爭執部分相關之證據,並將繕本逕送原告(應留原告收受之掛號回執)。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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