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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90號英隼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佳桂)、葉佳桂、葉陳幸松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修113訴190字第79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英隼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佳桂)、葉佳桂、葉陳幸松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訴字第19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志微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