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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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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90號英隼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佳桂)、葉佳桂、葉陳幸松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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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修113訴190字第79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英隼資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葉佳桂)、葉佳桂、葉陳幸松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訴字第19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志微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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