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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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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000011號楊思根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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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寶113司聲11字第81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與相對人楊思根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彭德港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
法定代理人 黃茂實
相 對 人 林樹元
林畇妘
黃彩疏
林晉全
林峻毅
林莉姬
林玟伶
楊思桐
楊思樟
楊思根
楊思棣
高楊碧
楊碧真
楊錫鎮
林玉山
鍾林素娥
林裡娥
楊錫鈿
呂德華
林依蓉
林玲姬
林樹錫
林美君
謝振允
謝祥煇
謝美麟
呂素珍
呂素美
呂素幸
江政雄
蔡珮玲即呂素貞之繼承人
李秋香即楊思柏之繼承人
李錫鏘即楊思柏之繼承人
楊錫鏗即楊思柏之繼承人
李葆萱即楊思柏之繼承人
楊葆苓即楊思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財團法人褒忠亭義民中學財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新臺幣壹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樹元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林畇妘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黃彩疏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林晉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峻毅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莉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玟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楊思桐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楊思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楊思根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楊思棣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高楊碧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相對人楊碧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楊錫鎮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林玉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鍾林素娥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相對人林裡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楊錫鈿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呂德華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柒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林依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林玲姬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樹錫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美君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振允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祥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謝美麟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陸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呂素珍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呂素美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呂素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江政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相對人蔡珮玲即呂素貞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呂素貞之所得遺
產範圍內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零玖元,及自本
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李秋香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李錫鏘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楊
錫鏗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李葆萱即楊思柏之繼承人、楊葆苓即楊
思柏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楊思柏之所得遺產範圍內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一、二、三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王恬如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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