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353號被告千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峙銘、被告曾峙銘、被告陳妙玲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2訴1353字第 81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53號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千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峙銘、被告曾峙銘、被告陳妙玲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千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曾峙銘、被告陳妙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宋坤龍
被 告 千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
法定代理人 曾峙銘
被 告 陳妙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千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曾峙銘、陳妙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柒佰參拾元由被告千睿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曾峙銘、陳妙玲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