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811號張忠義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治112竹北小811字第81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1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忠義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張忠義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本件判決節錄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811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送達代收人 許媛婷
訴訟代理人 莊喬淵
被   告 張忠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捌萬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記載上訴聲明及理由(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3-06
  • 更新日期:113-03-0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