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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0170號王靖壹之定期履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莊字第17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靖壹之定期履勘命令及一般通知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70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與王靖壹間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
㈠定期履勘命令:本院定於113年4月18日上午09時30分履勘如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140號調解第一至四項所載內容執行標的。
㈡一般通知函:債務人應盡速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移調字第140號調解筆錄第一、二、四項所載內容履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莊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