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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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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527號被告Florida CirTech Inc.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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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月111訴52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27號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Florida  CirTech Inc.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財
訴訟代理人 陳又寧律師
複代理人  蔡嘉晏律師
被   告 Florida  CirTech Inc.
法定代理人 Mike Scimeca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壹拾貳萬捌仟貳佰柒拾貳點陸伍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予原告以美金肆點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白瑋伶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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