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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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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000080號楊凱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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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治113竹北簡80字第831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楊凱捷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80號
原   告 李卉羚
被   告 楊凱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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