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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26201號莊智宗之詢問是否同意應買函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6201號債權人王連美與債務人莊智宗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之文書節錄主旨如下:請於文到5日內,向本院表示對應買人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附表不動產之意見。
民事執行處戊股
書記官 曾煜智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