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825號林家湛之判決正本乙件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廉112訴字第82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25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家湛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林家湛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黃蕙瑜 
被   告 林家湛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1129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供擔保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