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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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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14號原告廖俊凱訴訟代理人李芯辰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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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2簡上附民移簡14字第84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原告廖俊凱訴訟代理人李芯辰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依職權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
原   告 廖俊凱
訴訟代理人 李芯辰
被   告 陳以桓(原名:陳柏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欄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南薰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於收受本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以適用法
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經本院許可後始可上訴第三審,前項許可以原判決所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
者為限。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為訴訟代理人者,另應附具律師及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該條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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