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68號許敏惠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2訴1068字第847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68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許敏惠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許敏惠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8號
原   告 林育維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吳郁婷律師
被   告 許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原告對被告許敏惠之訴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