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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家陸許字第000001號丁曉霞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丁曉霞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裁定認可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丁曉霞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大陸地區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於民國一0九年七月三日(二0一九)渝0一0八民初一四一二三號民事確定判決,准予認 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