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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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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713號劉才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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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康112竹北簡713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1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劉才碩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劉才碩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71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正寰  住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被   告 劉才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書 記 官 郭家慧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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