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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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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000789號黎春好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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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89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黎春好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黎春好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北小字第78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謝智軒
洪啟軒
被   告 黎春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參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八,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同時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暨添具繕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書 記 官 徐佩鈴

  • 發布日期:113-03-08
  • 更新日期:113-03-0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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