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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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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養聲字第000004號姚雨鑫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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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姚雨鑫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養聲字第4號宣告終止收養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調查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姚雨鑫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法院地址:新竹縣竹北市興隆路二段265號)開調查庭,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毓青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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