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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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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000111號陳國雄即陳暐元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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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小字第111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國雄即陳暐元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下:
(當事人欄:僅節錄稱謂姓名、事件欄、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11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沙OO
訴訟代理人 陳OO
被   告 陳國雄即陳暐元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OO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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