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000647號周佳寧寧(JANET.RUTH.DAUBENMEYER即林紅英之繼承人)、周建成(即林紅英之繼承人)、周建宇(即林紅英之繼承人)、周照照(即林紅英之繼承人)、王紅蓮(即林紅英之繼承人)、蔡崇淵(即林紅英之繼承人)、蕭雅雯(即林紅英之繼承人)、蕭佳華(即林紅英之繼承人)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一)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周佳寧寧(JANET.RUTH.DAUBENMEYER即林紅英之繼承人)、周建成(即林紅英之繼承人)、周建宇(即林紅英之繼承人)、周照照(即林紅英之繼承人)、王紅蓮(即林紅英之繼承人)、蔡崇淵(即林紅英之繼承人)、蕭雅雯(即林紅英之繼承人)、蕭佳華(即林紅英之繼承人)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一)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0年度訴字第6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一)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業據原告撤回其起訴,如對於原告之撤回不表同意,應於文到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否則視為同意撤回。

書  記  官  陳佩瑩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