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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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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112號陳威丞、陳柏仁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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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小字第11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威丞、被告陳柏仁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判決節本如下:
(當事人欄:僅節錄稱謂姓名、事件欄、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OO
訴訟代理人 鄭OO
楊OO
被   告 陳威丞
陳柏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OO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如委任律
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霽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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