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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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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004號張宏安之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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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修113竹北小4字第886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張宏安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張宏安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黃志微

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4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邱永良
陳真蓉
送達代收人 陳真蓉
被   告 張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民事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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