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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055號李冠憲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治112重訴55字第88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李冠憲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李冠憲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高嘉彤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蔡宗惠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志興律師
被 告 李冠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李冠憲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嘉彤
- 發布日期:113-03-12
- 更新日期:113-03-12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