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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000053號蔡詠全之視為撤回起訴函正本1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小字第53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蔡詠全之視為撤回起訴函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視為撤回起訴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蔡詠全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視為撤回起訴函節本如下:
主旨:本院113年度竹小字第53號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經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未於視為合意停止時起 4個月內續行訴訟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請查照。
說明: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請注意前揭法律之規定,俾免貽誤。
書記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