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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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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217號林秀玲、林祺祥之民事撤回被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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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秀玲、被告林祺祥之民事撤回被告狀繕本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民事撤回被告狀繕本各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撤回被告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 記 官 吳雅真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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