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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000065號相對人李○皓法定代理人李○琴之裁定正本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皓法定代理人李○琴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護字第65號繼續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李○皓法定代理人李○琴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溫婷雅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