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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33682號彭金勝之函1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2司執戊字第336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金勝之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3682號吳溪淞、曾彭瑞杏等與彭金勝間給付訴訟費用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檢附計算書1份(如附件),如於文到5日內未具狀
表示異議,即發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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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司執33682計算書pdf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