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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153號吳佳宏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發文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泰113竹簡153字第 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吳佳宏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一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
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簡字第153號遷讓停車位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
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上午10時
10分在本院第1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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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竹簡153pdf
- 發布日期:113-03-14
- 更新日期:113-03-14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