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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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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東小字第000022號林靜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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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2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林靜美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林靜美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22號
原   告 張〇〇
被   告 林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3月15日宣判,惟被告應誤至本院(竹北)而遲誤到庭,是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提出答辯狀(須附繕本1份)並一併提出於民國112年10月2日至112年10月9日被告郵局存摺交易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〇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3-15
  • 更新日期:113-03-15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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