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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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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40200號曾旻暉之應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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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2司執孔字第402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旻暉之特別變賣公告應買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40220號債權人楊朝隆等與債務人曾旻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依職權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公告願買受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不動產者,得於3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應買,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孔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7
  • 更新日期:113-03-1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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