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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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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052號被告陳立鎧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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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竹北玉民月113竹北小5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立鎧即陳進吉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陳立鎧即陳進吉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當事人欄:僅節錄稱謂姓名、事件欄、主文)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宏武
黃緯仁
被   告 陳立鎧(原名陳進吉)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白瑋伶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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