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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63號鍾一銘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非新113司票63字第93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票字第63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鍾一銘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3號蔡宜貞與鍾一銘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定內容節錄如下:
鍾一銘於民國112年6月1日簽發之本票得為強制執行。
非訟中心新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