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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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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23337號洪新憲即洪建雄之不得啟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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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2司執豪字第233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洪新憲即洪建雄之不得啟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3337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洪新憲即洪建雄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本件不再進行拍賣,惟因調保全卷執行之原因,臺
端仍不得處分新興段1801地號之不動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豪股書記官  呂美燕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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