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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10號被告胡燕婷之裁定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月113訴21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0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與被告胡燕婷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裁定節本如下:
原 告 中山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守宜
被 告 胡燕婷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白瑋伶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