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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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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東小字第000015號高玉慧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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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5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高玉慧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高玉慧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〇〇
送達代收人 謝〇〇
訴訟代理人  卓〇〇
被   告 高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〇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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