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東小字第000016號汪祐群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汪祐群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汪祐群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東小字第1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〇〇 住〇〇
送達代收人 薛〇
訴訟代理人 萬〇〇
被 告 汪祐群 籍設新竹縣〇〇街〇〇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3-18
- 更新日期:113-03-1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