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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000302號黃雙富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修113竹北小調302字第96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雙富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302號給付電信費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14時12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調解。
四、相對人應按時到場。
五、若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注意以下各項: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裁處罰鍰,並得視為調解不成立。
(二)當事人於調解期日5日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本院得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書 記 官 黃志微
- 發布日期:113-03-19
- 更新日期:113-03-1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