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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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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150號王柏傑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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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非甲113司票150字第928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票字第150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王柏傑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50號黃瀧與王柏傑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定內容節錄如下:
王柏傑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民國112年12月7日簽發之本票16張得為強制執行。
非訟中心甲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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