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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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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字第000021號姜瑀珊之民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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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姜瑀珊之民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被告姜瑀珊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民事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函節本如下:
主旨: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2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下午2時50分,經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未於視為合意停止時起 4個月內續行訴訟者,視為原告撤回起訴,請查照。
說明:按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經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請注意前揭法律之規定,俾免貽誤。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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