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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5795號人DE LEON NOEMI RUTH ALFONSO(阿米)之執行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聖字第57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DE LEON NOEMI RUTH ALFONSO(阿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795號玉山國際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與DE LEON NOEMI RUTH ALFONSO(阿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
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竹東下公館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扣除手續費後,不足壹仟元,不予扣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聖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0
- 更新日期:113-03-20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