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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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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000030號徐家齡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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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國內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0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徐家齡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一百五十一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徐家齡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檢附本件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3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周上勤
張景嵐
被   告 徐家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如對本判決上訴,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並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書 記 官 陳麗麗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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