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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4271號黃禾烽即黃光輝。之執行命令1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3司執禹字第427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禾烽即黃光輝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271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黃禾烽即黃光輝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禾烽即黃光輝之執行命令1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禹股書記官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禹股
擬 判:擬 判
- 發布日期:113-03-26
- 更新日期:113-03-26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