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291號陳添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竹北玉民倫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9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91號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應送達與被告陳添杰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
人陳添杰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原 告 謝瑞娥
被 告 吳家鳳
陳添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移送前來(111年度交附
民字第112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被告吳家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參萬肆仟捌佰伍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富榮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