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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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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227號陳宥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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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非丙113司票227字第1068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3年度司票字第227號本票裁定事件,應送達與陳宥溱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27號周威廷與陳宥溱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裁定內容節錄如下:
陳宥溱於民國111年8月15日簽發之本票得為強制執行。
     
非訟中心丙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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