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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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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059498號葉峰伯即葉峯伯之支付轉給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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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112司執武字第594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葉峰伯即葉峯伯之支付轉給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9498號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葉峰伯即葉峯伯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錄如下: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新豐山崎郵局之存款債權,在新台幣5,001元(含手續費250元)範圍內,應依說明三所示之方式向本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武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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