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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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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000629號李致廷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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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629號給付票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李致廷即雅諾食品行即諾雅商行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李致廷即雅諾食品行即諾雅商行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629號
原   告 蔡〇〇
被   告 李致廷即雅諾食品行即諾雅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〇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一心


書  記  官  林一心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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