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小字第000070號王仁志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度竹小字第70號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與被告王仁志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王仁志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當事人欄:僅節錄稱謂姓名、事件欄、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小字第70號
原 告 琥譯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OO
被 告 王仁志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OO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 記 官 楊霽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