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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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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590號林欣儀,陳韻光,劉建宏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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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90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林欣儀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
          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四、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劉建宏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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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林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三二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肆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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