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000590號林欣儀,陳韻光,劉建宏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590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應送達與相對人林欣儀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對之送達之裁定正
本一件,經依職權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
力。
四、裁定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590號
聲 請 人 劉建宏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林欣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三二九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台幣肆萬玖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書 記 官 王明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