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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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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29號被告楊炎傑楊即陳金蘭之繼承人、被告陳志雄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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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新院玉民倫113年度訴字第3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炎傑楊即陳金蘭之繼承人、被告陳志雄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為113年度訴字第329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彭富榮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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