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000217號吳工力、吳小莉之判決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與被告吳工力、吳小莉之民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吳工力、吳小莉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送達,自公告黏貼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判決節本如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17號
原 告 吳○耕
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律師
複 代 理人 林俊甫律師
被 告 吳○鏡(其餘被告略)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二編號1至17之被告吳○祥等十七人,應就被繼承人吳抱所有坐落如附表一編號1、2等二筆土地,所有權均為應有部分十八分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二編號18至22之被告蔡○忠等五人,應就被繼承人吳萬子所有坐落如附表一編號1、2等二筆土地,所有權均為應有部分十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共二筆土地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如附表三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四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附表一:(略)
附表二:(略)
附表三:(略)
附表四:(略)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